★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沈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公司业绩、个人职责范围及工作表现,给沈某发放年终奖金。
公司支付了沈某2016年、2017年度年终奖金。公司因2018年经营不善,业绩不佳未支付沈某2018年度年终奖。2019年4月2日,沈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4万元。
沈某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且其在职期间公司一直对其发放年终奖,与其业绩也不具有关联性,所以公司应当向其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
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约定过年终奖,且公司2018年业绩不佳,所有员工均未发放年终奖,故不需要发放沈某2018年的年终奖。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对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委认为年终奖不同于每月固定发放的劳动报酬,系一种奖励性收入,故该部分收入如何发放应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公司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公司业绩、个人职责范围及工作表现,对沈某发放年终奖金。双方约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仲裁会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确系存在严重亏损,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向其他员工发放年终奖,故仲裁委未支持沈某的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年终将至,年终奖又会成为劳动者所关心的焦点问题。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在年终时对劳动者发放的奖金。现行法律法规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年终奖的发放大多是用人单位的自主行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制定年终奖的具体发放规则。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年终奖,并明确了年终奖发放的前提。因用人单位提供了证据证明不予发放年终奖的原因,且全公司均未发放。因此仲裁未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在此建议,用人单位设定年终奖应明确奖金的发放人员范围,发放时间、条件、标准。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采取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模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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