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心仪公司发来的offer,本来是件令人振奋的大好事,可是某网友应聘“DearDeal萌宠出动”的公司时,却遇到了件糟心事儿:
只见HR发来的offer中,赫然写道:“如因本人个人原因单方面未到岗报道违约,愿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作为违约金。”
好家伙!
都还没上班呢,就得先付违约金?!
该网友觉得公司诚意不足,于是拒绝了offer,却没想到被HR人身攻击:“只能说你的智商活该被拖欠工资”、“SB”、“脑残”等。
事件发酵后,DearDeal公司迅速回应并道歉:“系HR本人个人行为,已将其开除。”
春招旺季刚过,许多求职者手里可能或多或少地握有offer,那么收了offer不去,到底要不要支付违约金呢?
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有“约”!
双方之间必须需要签订有合同,该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后续发生了违约行为,才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通常来说,offer分为两种,一种是“要约”,也即用人单位以缔结劳动合同为目的,正式向求职者表示自己愿意提供职位,载明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要约”不是“约”,只是缔约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要求职者没有签字,就对求职者没有约束力,但用人单位反悔拒不录用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的实际损失和机会损失。
另一种offer是“预约合同”,与上述“要约”不同的是,此种offer需要求职者有愿意接受该offer的意思表示,也即双方须对于未来某日将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签订“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合同中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反悔拒不录用,或求职者反悔拒不入职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预约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后求职者又反悔拒不入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有懂行的小伙伴可能会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了竞业限制或服务期约定这2种情况下,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offer里约定违约金是不是违法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如果双方仅仅签署了offer,也就是《录用通知书》,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也尚未开始,那么用工关系也就未曾建立,求职者也就未成为“劳动者”。
既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那么因offer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违约了就要支付违约金。
还没工作就要付违约金,这是不是对求职者过于苛刻了?
都说找工作不容易,其实招工也不容易: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获取简历,多轮面试磋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都是真金白银的成本啊!
对于求职者来说,做个“面霸”,手握过多的offer却不去入职并不是一件可取的事,如果人人如此,只会无限提高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公司的招聘行为会越来越严苛,反过来也会对求职者造成困难。
但求职者也无需过于担心会遇上“天价违约金”,因为预约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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