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案例四、六)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二月二十三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案例四

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就业平等、文明用工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三、典型意义

平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通过厘清权利的边界,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予以规范,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文明、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助力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

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

——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一、基本案情

谢某于2005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作为人才引进到新疆某大学担任讲师。2011年5月,谢某享受国家对口支援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到浙江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浙江某大学、新疆某大学、谢某签订《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谢某毕业后服务期8年。8月,谢某与新疆某大学签订《新疆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学习期限为4年(2011年6月至2015年7月),毕业后工作不少于8年;如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谢某读博期间,新疆某大学仍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四年后,谢某顺利取得浙江某大学博士毕业证、学位证。2017年3月,谢某毕业后向新疆某大学提出辞职,5月到另一高校任教。2019年11月20日,新疆某大学起诉谢某,要求其承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2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在为对口支援高校单独招生、定向培养人才的同时约定最低服务期,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相悖。谢某系利用国家对西部的倾斜照顾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录取,应受其读博前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所约束。其提前离职行为不仅违反了培养协议的约定,也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谢某支付新疆某大学违约金29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培养各类人才。人才培养,树德为先。在国家大力扶持西部偏远、落后、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背景下,很多知名高校在入学考试、人才培养等方面向对口支援地区的考生给予政策优惠。受支援地区的高校推荐学生入学后,相应地也要求考生在取得学位后为其服务一定年限。但有的考生毕业即违约,既要享受对口支援政策红利,又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不诚信行为,不值得提倡。本案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