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2年5月17日上海发布最新信息,全市16个区都已实现社会面清零,上海正在有序恢复交通运行、复商复市、复工复产、日常医疗和公共服务。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青浦区总工会邀请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就与复工复产相关的十个返岗热点劳动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答,供广大企业和职工朋友们参考。
1、劳动者担心在上班路上或者在用人单位感染新冠希望居家办公不想回单位复工复产,可以吗?
不可以。在企业经批准复工且已告知未被疫情管控的劳动者后,劳动者需要与往常一样履行正常出勤工作的义务。若认为存在疫情风险,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作为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勤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若达到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只有一人在家照顾未成年学生,不同意回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可以吗?
可以。由于现在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即便社会面完全复工复产,学生在短时期内也很难回校上课,作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有看护义务。因此如劳动者确实情况特殊只有一人在家照顾未成年学生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事假,建议用人单位予以批准。
3、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复工进行封闭生产,一天24小时都在单位,未提供劳动期间,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不需要。加班是指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为了符合复工复产的防疫要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封闭生产,用人单位应按照提供劳动的时间支付工资,但未提供劳动的时间不属于加班。
故上述情况不符合加班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4、劳动者配合复工复产,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特殊补贴?
从合法性角度来讲,企业没有给予特殊补贴也不存在违法的情况,本次上海疫情对企业经营带来了重大影响,为了复工复产企业也额外花费了不少资金,劳动者还是要本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想法,与企业共渡难关,大家一起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但劳动者的想法具有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目前已经复工复产的企业来看,有一些已经给予劳动者特殊补贴,这也是从工资薪酬角度鼓励员工配合企业的复工复产,这是一个值得赞扬的做法。
5、复工后用人单位能够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轮岗轮休、薪酬等事项进行调整吗?
可以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民主程序后方案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在告知劳动者后具有法律效力。
6、企业复工复产后仍然经营困难的,能够缓发工资吗?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7、用人单位封闭生产期间,劳动者违反防疫规定擅自离开相应区域,可以吗?
如劳动者违反防疫规定擅自离开相应区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该行为被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认为情节轻微未处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8、复工复产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曾感染新冠肺炎现已康复的劳动者?
不可以。如劳动者曾感染新冠肺炎现已康复的,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具备相应的平等就业权。如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甚至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中体现对曾感染新冠肺炎现已康复劳动者的就业限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就业歧视。
9、劳动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因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取消录用吗?
首先我们明确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权利要求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录用通知作为民事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无法按时报到入职,不能归因于劳动者单方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可单方面撤销录用通知,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0、用人单位要求复工后劳动者每天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做抗原自测,可以吗?
根据目前的防疫形势,用人单位在复工后,要求劳动者每天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做抗原自测,属于合理的管理要求,员工应当予以遵守。由于该项要求是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前的管理需求,故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抗原自测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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