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有人会说这个问题很简单,《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大家有充分理解该法律条文吗?
本条款分解开来包括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月,经济补偿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下,如三个月,经济补偿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第三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一年而剩余月份数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二年零九个月,经济补偿支付三个月的工资;第四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一年而剩余月份数在六个月以下的,如三年零四个月,经济补偿支付三个半月的工资。
上面的问题相信大部分读者都很清楚,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正好是六个月或者N年零六个月的,这六个月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来算呢?是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司法实践中具体又是怎样把握的?
法律法规中涉及期限的条款大多都会碰到是否包含本数的问题,《民法典》第125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应当包含六个月的本数,因此当员工正好工作满6个月时,发生经济补偿月份数争议的,应当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类特殊案例实践中碰到的很少,我们找到广东地区的一个法院裁判文书,案号是(2016)粤0304民初12907号,摘录如下内容:
赵某于2015年9月1日入职A公司任总经理,工资为每月固定税后5万元,赵某最后工作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离职后赵某因工资、奖金和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与A公司发生争议而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法庭调查审理后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视为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被告的月工资高于2015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应按2015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予以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以及被告最后一天工作时间均为2016年2月29日,被告工作年限正好满六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358元(117432÷12×3×1)。
本判例中,赵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正好是六个月整,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给赵某作为经济补偿金。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年限正好六个月的这种情形,也是按照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
最后总结下,工作年限正好是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工作年限正好是N年零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照N+1个月工资计算。
可能很多人对该问题的惯性思维认为还是应按半个月工资计算,但不论从法律条款还是司法实践上来看确实是按一个月工资计算的哦。
这个问题你算对了吗?
(作者:孙涛 胡丽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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