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一公司报警称,公司辞退了一名在实习期的员工,但员工赖着不走。据工作人员称,男子自称学历是中专,应聘无人机飞手岗位,实习期工资9000,但是入职后发现他只有高中毕业证,且老板不在时就经常旷工,甚至连基本的Word等办公软件都不会用。

男子也是一肚子委屈,称自己已经为了这份工作,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公司辞退自己没有提前半个月通知,无法接受。

在民警的调解下,男子决定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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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出,遂引发广泛热议,在网友们质疑连Word都不会用,何德何能月入9千之余,也引出几个劳动法律相关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试用期员工?试用期辞退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确实可以将之辞退,但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满足法定的实体要件。

首先,应当有经员工确认的,合法合理的具体录用条件,如员工签字确认的岗位责任书、劳动合同约定等;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绩效考核表等;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

本案中,该男子从事的岗位是无人机飞手,从工作内容和性质来看,招聘条件和岗位责任不一定涉及Word这样的办公软件技能,不会使用办公软件也不代表他不是一个技术合格的飞手。

因此,如果招聘条件和岗位责任里都没有涉及办公软件技能,招聘时也没有学历要求,那么公司很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将该男子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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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男子自称中专学历,却只有高中毕业证,可能涉嫌欺诈,若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其在面试时存在欺诈,甚至简历造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因欺诈而无效。

从新闻中看,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该男子还存在多次旷工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其开除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应当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即使用人单位在解除后发现该劳动者存在其他法定可以辞退的情形,也不能以此认定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