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27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于2021年10月8日进行了内固定术。2021年11月11日,区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王某受伤后未至公司上班,提交的疾病证明单期限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12日,王某向公司提出恢复工作要求,被告知工伤处理好后才能上班。2022年5月5日,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王某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后又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因王某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无法判断其是否适应工作岗位,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称因4月、5月疫情及体内安装内固定装置未拆除,故无法做劳动能力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于2022年2月12日向公司提出恢复工作要求,但公司以王某工伤未处理好为由拒绝其上班申请,后又于2022年5月5日以王某一直未做伤残鉴定为由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王某所称其因工伤而被施以内固定术,内固定未拆除而无法做伤残鉴定的意见,合理有据,故对王某要求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通知时,王某的停工留薪期虽已期满,但因其内固定未拆除仍未做伤残鉴定,而内固定何时拆除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或医嘱为准,故王某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终止。公司在王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又处于停工留薪期间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工伤职工,建议用人单位待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再终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