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共22个条文,从3月1日起施行。
《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对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第六条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权利冲突类型为导向,遵循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法规则,通过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作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第三人”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另外,《解释》对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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