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试点“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

装聋作哑、拖延时间、瞒天过海、金蝉脱壳……面对职工权益受损需要维权之时,这往往是老赖们惯用的计策,企图借此蒙混过关甚至逃之夭夭。记者昨日获悉,为了破解劳动监察执行难,三年前,徐汇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沪上率先探索“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尝试将相关执法信息及时抄告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从而制约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注销主体,逃避法定义务。三年来,发送抄告函83份,督促企业补发和主动支付职工工资超过550万元。 执行难痛定思痛...

试用期怀孕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2017年4月初,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以“妊娠反应”以及“保胎”为由,连续向公司请病假两个月。2017年6月,公司以王女士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情形并不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且自己仍处于孕期,公司不能以此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遂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遭到公司拒绝后,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