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9月20日,王某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担任驾驶员。
2017年2月23日,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王某被取保候审,其间,王某多次联系公司,要求上班,但公司都让他回去等通知。
2018年3月31日,因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解除取保候审。4月18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通知,载明因其涉嫌刑事犯罪受刑事拘留,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于2017年3月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遂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公司不能因王某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旷工,因其被羁押期间失去人身自由,并非无故缺勤,故不构成旷工。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应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请求,鉴于王某未提供劳动,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拒绝王某提供劳动的请求,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不当引起的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被司法机关判决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有权与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本案中,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时,王某尚处于刑事拘留状态,其是否构成犯罪,仍有待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判定。
此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依法与之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决定是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后因侦查期限届满,证据不足,王某被解除了刑事强制措施,此时,王某已经恢复了人身自由,且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之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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