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7年10月与某互联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可使用该公司所提供的手机软件进行接送单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每次送单结束后,公司在扣除保险费后按照协议约定标注支付配送费,每半月结算一次。公司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赵某。双方未签订其他协议。

赵某在一次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向公司提出希望进行工伤认定。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赵某的申请。随后,赵某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申请劳动仲裁,随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赵某所从事的送餐业务,对于是否提供服务具有较强自主性,赵某与公司从属性较弱。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唐毅律师点评

当前,平台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日渐趋多。但由于新业态下用工关系的特殊性,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究竟属于什么关系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该问题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探索之中。

互联网用工平台与从业人员形成的关系为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合作关系?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即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2)从业者的收入是平台通过其利润二次分配后支付还是仅行使一个转支付义务,即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

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认定时,应进行利益衡量,需要同时兼顾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共享经济的发展。既要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又要避免一刀切式否认劳动关系。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应坚持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识别。同时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和缔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