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小王摊上事儿了!
据悉,近日,小王所供职的公司举办了年会,幸运的是,小王在年会中的抽奖环节里抽到了一等奖——“清空购物车”!
小王简直不敢置信。
有员工在微信群中问老板:“老板真的啥都能帮忙清空吗?”
老板高冷的回答:“可以。”
小王喜出望外,不料,很快,公司的作为却泼了他一盆冷水:
公司无法兑现!
原来,小王的购物车里竟有一套房!
这让公司犯了难,现在房价那么高,就公司的经济实力来说,根本就没办法帮他清空购物车,于是表示:“清空购物车”无法兑现。
但是公司也提出,如果小王坚持要这套房子的话,那么公司能为他支付房子的定金。
小王却不乐意了,这跟说好的不一样,公司年会抽奖时可没约定奖品限额,老板说什么都可以清空的呀!
于是小王找到了媒体,这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网友认为:现在杭州房价那么高,小王太贪心了,年会也就是大家图个乐,老板愿意出定金已经很讲仁义了。
也有网友认为:年会设置了“清空购物车”大奖,白纸黑字,既然约定了,单位就得有契约精神。
那么,公司到底该不该购买这房子,“清空购物车”大奖该不该兑现呢?
这就要回归公司年会抽奖的奖品性质了。
关于公司年会抽奖的奖品性质问题,在学界颇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抽奖的奖品应属于赠与合同的标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意行为,故根据法律规定,若没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经过公证等特殊情况,在交付标的前,赠与人有撤销权,所以公司在履行支付义务前,可以悔约。
另一种观点认为,抽奖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双方对某些偶然性事件的结果进行押注交易,其虽然有特殊性,但是,给付条件一经成立,就会发生给付义务。所以,既然小张抽中了一等奖,公司就有义务向其履行约定的义务,即“清空购物车”。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不属于平等主体,故年会抽奖的奖品属于企业福利待遇中的自定福利,是提供给不特定劳动者的射幸福利待遇。只要员工符合该福利待遇的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负有继续支付的义务。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但是,当该项射幸福利待遇过高,甚至影响到了公司的存续时,公司是否仍然负有继续支付的义务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共同创造经济效益,共享经济成果的方面,职工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
正如《左传》所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业一旦倒闭,员工的利益也一定会受损。
杭州一套房得大几百万,这样的员工福利已经远远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影响到了企业的生死存亡。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企业和职工双方是否可以各退一步,协商降低奖品金额呢?这样员工可以继续保有工作岗位,企业不仅能更好地兑现承诺,也可以激励员工继续为企业服务。
在此,也想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企业管理无小事,即使是年会抽奖也应严肃对待,在设置“清空购物车”奖项时,可以同时约定最高额限制,以避免此种尴尬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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