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某于2019年8月应聘上海某管理公司,职位为营销总监,薪资为每月税后到手6万余元。

经公司计算,签订劳动合同后,加上个税、社保等费用,公司每年支付的用工成本约为113万元。考虑到用工成本较高,为避税、避社保,某管理公司、第三方某科技公司会同姜某协商一致,形式上由第三方承包某管理公司的市场推广业务,再由第三方将该市场推广业务转包给姜某。

2020年1月,姜某提出终止合作关系,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与某管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姜某作为高薪人士,其谈判及沟通能力高于普通劳动者,几经协商后,该签署行为应视为慎重考虑后的最终确认,故该合同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履行过程中,某管理公司未对姜某进行考勤等用工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相应服务费用由第三人支付,亦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征。

综上,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特征等多方面考量,难以认定姜某与某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其余诉请,亦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执行,一些公司与劳动者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缴纳个税、社保等法定强制性义务,协商约定不签劳动合同,转而建立外包合作关系,甚至引入第三方公司“隔离”风险,劳动报酬也以外包服务费用的名义由第三方公司支付。

这样的行为看似占了便宜,其实风险很大。

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意味着无法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养老金等生活保障,在单位裁员时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对于发包单位来说,因“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通常在发包单位,接受发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工作内容也由发包单位安排,是发包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很可能被认定为标准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还可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