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与普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8月23日,刘某下班途中骑电瓶车摔倒受伤,路人当场报警。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调查后,就刘某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警方核查后认定,事故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

2019年9月16日,普联公司为刘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9年11月12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于2019年8月23日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普联公司收到决定后不服,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普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该事故证明所载明,该起事故事实和成因无法查清,亦表明无法明确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情形下,可以视为刘某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人社局据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唐毅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可见,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伤亡要认定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本案中,员工下班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交警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具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证明,人社局视为刘某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法院认为并无不当。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