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大人物有大肚量,当老板的有老板的样子,可杭州的小陈却碰上了个“小气”老板。

据媒体报道,小陈原是一家公司的助理设计师,入职没多久,发现自己实际供职的公司居然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最终选择了离职。

本以为这事儿到此为止了,没想到,小陈离职后,公司竟拖欠工资迟迟不发!

小陈气不过,就在某网络平台发帖讲述了自己的工作经历,称老板“小聪明特别多”,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提醒求职者“离他远远的”。

老板周某一看,顿时火冒三丈,嚯,这哪行啊?!

周某认为小陈的言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和他个人的声誉,于是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他删帖,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涉案言论虽然提及周某姓名,但主文对象是针对公司。也就是说,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中,除了“离他远远的”,其他言论并非针对周某。而上述言论既不构成侮辱,也不存在诽谤性质,只是陈某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周某作出的主观评价。

二、即便认定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全部指向周某,也不构成名誉侵权。陈某发布上述负面影响言论,是建立在实际任职并与周某就上述内容发生分歧的基础上。虽然言辞比较激烈、陈述稍显夸张,但招聘单位与实际打卡单位不符、拖欠工资等问题均为事实,相关言论也不构成侮辱,因此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法院驳回了老板周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侵犯名誉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对于自然人而言,尤其是单位员工,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比如此前媒体报道的食品企业内部“深喉”员工等,只要所说的话实事求是,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情形,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近年来,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人都可以是自媒体,单一个人的声音在被网络舆论场放大后,足以产生深远的影响。而正因为离职员工掌握“第一手”信息,社会大众往往会采信他们的看法。

笔者手头正在办理的一桩名誉权侵权案也是这样的。

当事人小李是一家准奢侈品级快消公司的电商总监兼上海子公司的总经理,2020年3月,因为迟迟联系不上老板,又得面对诸多供应商催款和员工催发工资,当时法院、监察、仲裁都因疫情还不能对外接待,所以小李只好报警求助。因为此事,小李和3名配合警方调查的同事被公司一并开除。

在劳动争议诉讼期间,包括小李在内的合计8名公司前高管接受了某报社媒体采访,该媒体据此发文披露了公司的一些内幕,矛头直指公司用工管理不规范、拖欠供应商货款等。

公司老板看到后,非常生气,分别向报社、各接受采访的前员工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笔者粗略地估算了一下,公司向报社和每一名涉案员工分别索赔损失100万、律师费6万,以及相应的公证维权费等,并进行了相应的诉前保全,那么公司的实际维权支出约为8万元/人次,合计约为70余万元,代价不可谓不大!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与其事后花几万、几十万打官司、删帖,也挽回不了企业形象,还不如事前结清员工工资,多花点时间搞好和谐劳动关系关系。

只有劳动关系和谐了,企业的大后方才稳定,老板才能放开手脚带领员工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