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李某入职某网络公司。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底,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
2021年1月,公司以李某存在“飞单”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十四余万元。为了证明李某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拿出的证据为李某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经仲裁裁决李某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十四万余元,李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审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十四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绝不姑息。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本案中,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李某会对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李某的明确同意,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李某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规定,法院对于公司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从而作出不予支持公司索要赔偿损失的判决。
众所周知,《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作为“信息处理者”的企业,从劳动合同的协商订立到实际履行,均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这些都要求企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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