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