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9月入职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公司车费报销制度规定工作到21点后下班可以报销回家的出租车费。王某于2021年12月向公司提供一张出租车发票用于报销11月30日加班回家的车费。公司在审核时发现王某提供的出租车发票是11月28日下午的发票,向王某核实时王某承认将11月28日自己出去吃饭时的出租车发票用于报销11月30日加班回家的车费,11月30日下班后王某是搭乘地铁回家的。
公司认定王某虚假报销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其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公司的处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确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规章制度将虚假报销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妥。最终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员工虚假报销回家车费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仲裁过程中王某坚称自己11月30日的确是加班至21点以后回家的,根据公司制度自己是有权享受报销回家车费的。因此,虽然自己拿了11月28日的出租车发票报销11月30日的车费,但不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公司方则认为,王某11月30日可以享受回家车费报销不假,但根据公司制度车费报销只能用于真实发生的回家用车。王某用11月28日自己出去吃饭的车费发票来报销11月30日的车费就是弄虚作假的行为,公司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是零容忍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不在于造成损失的大小,也不在于员工是否有自己认为“合理”的理由。只要客观上员工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将该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可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将自己出去吃饭的车费发票用于报销未发生的加班回家的车费就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千万不要因为一些自以为不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而丢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