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3日,张某入职一家公司,岗位为成型车间加料员,该岗位实行每周单休、早晚两班交替的换班方式,每日考勤打卡,工资计时计算。

2020年12月26日,公司进行工资绩效改革,将张某所在岗位的工资由原计时工资改为计件工资,但未履行民主程序,也未征求员工意见,张某为此提出异议。2021年8月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其工作时间被调整为周一至周五8时到17时,周六周日休息。

因收入骤降,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按绩效改革前的工资计发标准支付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5日的工资差额,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实施工资绩效改革,改革方案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现被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方案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故张某要求按照改革前的工资方案计发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薪酬计算方式引发的争议。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须经法定程序或劳动者本人同意方可变更。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进行调薪,未经法定程序,也未征得员工同意,致使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内容不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张某在得知公司要进行薪酬结构改革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其合法权益很可能难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