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0〕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9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6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240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