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2年4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任品牌设计师。2023年8月8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解除理由是AI已取代设计工作,公司决定取消设计部门及设计师岗位。 某公司称解除理由实际系因张某自2023年7月起未工作,属无故旷工,故予以解除。张某则称公司解散了其所在部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张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公司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京02民终9937号。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公司虽主张张某存在无故旷工行为,但经查明,在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的解除理由为“随着AI对设计工作的替代,公司需要取消设计部门及设计师岗位”,并无张某旷工的相应情形,某公司亦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且某公司因AI对设计工作的取代而取消设计师岗位,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对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上述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公司以“设计工作被AI替代”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发的争议。其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认为设计工作已经能够被AI替代而取消了设计部门和设计师岗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尚未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统一、权威的详细司法解释。虽然1994年出台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曾经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并列举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形加以说明,但这样的解释太过笼统,难以适应当下复杂多元的用工情况,无法在一些个案中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引标准。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搬迁、停产、转产等,且这些情形超出了用人单位常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在本案中,某公司引入AI以替代设计岗位,是出于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并不是因为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岗位变动,并没有超出用人单位常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范围。因此,在此情况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显然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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