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太第一次坐到我对面时,这个案子已经被几家律所判了"死刑",统一的说辞均为:"您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已到期,两年的医疗期也届满了,单位已付讫经济补偿金,仁至义尽,我们认为没有仲裁的必要。"
张太太没上过班,不懂劳动法,只是把一摞从丈夫工位上收拾回来的纸质材料和几袋病历放到桌上,看着我的眼睛,说:"我想试一试。"
她的丈夫张先生,曾是这个家的顶梁柱。2022年10月8日清晨六点半,单位一个电话临时安排张先生去外地出差,没想到午饭时他突然神志不清瘫倒在地,同事察觉异常,立即送医。经过多日抢救,终于是把命保住了,人却没能回到从前。医生诊断血管性痴呆,张先生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苏醒后仍然失语且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只能住在康复医院,靠妻子和护工轮流照护。家庭经济情况也是跌落谷底:女儿在国外读大学,太太长年操持家务,如今更是天天陪护,无法外出工作,一家人全靠此前的积蓄生活。
用人单位起初并未亏待他,病休后一直按医疗期待遇发放疾病休假工资。但越往后,待遇越走样,2024年3月起基本工资被降薪,再后来干脆停发。2024年9月30日,人事通知张太太,劳动合同因医疗期顺延期届满而终止,单位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后续张先生可以选择申领失业金或者办理病退手续。从劳动合同、不续订通知、医疗期顺延通知最后到退工证明,每一步都有书面凭据,邮件、聊天记录、EMS寄送手续齐备。也难怪此前的同行看完材料,都劝张太太接受现实。
我把全部材料按时间顺序一页页排开,一遍遍逐字逐句细细推敲。对方的算法看上去确实严密:张先生2022年10月8日发病,到2024年9月30日,累计病休满24个月。劳务派遣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医疗期满,到期终止似乎顺理成章,无懈可击。
想了两天没有头绪,第三天中午下楼吃饭时,一个被所有人略过的问题突然闪现在我脑子里:10月8日那天,他休了一整天病假吗?
没有。急诊病历写得很清楚:下午13时25分才被送医。也就是说,当天上午他从六点多接到电话后赶赴外地出差,一直工作到当天中午才发病。而这半天,就是突破口!
根据沪府发〔2015〕40号文件规定,张先生在本单位工作23年,应享有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累计计算,具体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0.83天(现为20.67天)为一个月,其中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换句话说,只有一个自然月里在全部工作日都休了病假,或者累计休满20.83个工作日才算休完完整的一个月医疗期。
翻回2022年10月:由于张先生2022年10月8日未全天病假,故公司不能将张先生2022年10月整月计入医疗期。由于张先生当月未休满全月,从累计来看只病休17.5个工作日,距20.83天还差3.33天。由此推算,张先生24个月医疗期的届满日,不是2024年9月30日,而是2024年10月11日。被所有人忽略的那半天,把"刚好休满24个月",变成了"还差11.5天才满"!
由此可见,9月30日终止合同时,张先生仍处于法定医疗期之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为进一步确认,我联系了张太太。她对丈夫的工作所知不多,但她非常确信,丈夫在这家单位工作23年来,从来没有请过一天病假,连年假都没有请过。如果确有休过病假,她愿意接受这个后果。经过全面的风险告知后,张太太正式委托我们启动法律程序。
单位的抗辩很快来了:除了认为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起算,坚持500个工作日的算法外,还提出一个更棘手的主张:人事曾要求张先生做劳动能力鉴定,而张先生2023年11月已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当时的病退条件,所以本来公司本可以直接帮张先生办理退休手续,是张太太恶意未将情况告知公司,应承担后果。
这点一旦成立,前面的折算便失去意义。
破局的关键仍在书面证据: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当以终止通知载明的事由为准,而单位的通知和退工证明写得明明白白,是"合同到期终止",并非以完全丧劳符合病退条件为由终止。更关键的是,张太太当场查找聊天记录发现,早在2024年2月她就把鉴定结论通过微信发给了人事经理了。所以,对方的这道防线,没能立住。
再往后,是一场拉锯。
仲裁调解阶段,单位提出19万元,算法是按降薪后的月基本工资的60%乘以12个月,相当于多发一年的疾病救济费。家里正急着要用钱,张太太听到这个数字已经打算签字。但我建议她再慎重考虑:这个数额与我们依法应得的赔偿差距明显,而且对方是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胜诉后不存在执行不到的风险,没有必要在金额上过早让步。张太太思来想去,最终选择相信专业判断,暂不接受调解,把程序继续走下去。其后仲裁委裁决支持我方部分仲裁请求,也印证了我此前的判断。
单位拒绝接受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经过法官的多轮劝导和沟通,考虑到医疗期的起算与折算是强制性规定,迂回空间有限;加之张先生是在单位临时安排的出差过程中发病、家庭境况也确实困难,单位最终同意回到谈判桌前,调解金额从19万元,一步步抬到了36万元。
这里必须交代两笔"账"。其一,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针对的是"解除劳动关系",而非本案中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形,故36万元仍须依法代扣个税,并非如很多人以为的那样全额免税。张先生有大病医疗、赡养父母等专项附加扣除,可在汇算清缴中申请退税。其二,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上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本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该段年限不计入赔偿金计算范围。因此接案之初我便和张太太交过底,合理预期到手在三十二万元上下,把账算在明处,是律师对当事人最基本的负责。
签调解书那天,张太太没有太多情绪表露。这笔钱换不回张先生的健康,但起码让后续的康复护理和女儿的学业有了着落。如今张先生虽然仍只能发出单音节声音,一侧肢体无法活动,但终究是在逐步康复,女儿也大学毕业,在当地找到了工作。人还在,这个家就没有散。
案子结了,我还想多说一句。
2026年8月15日,上海施行近三十年的沪劳保发〔1995〕83号文到期失效,病假工资回归国家托底标准,即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听不少客户单位HR说,今后再也不必担心员工"泡病假"。
我想提醒的是:恰恰相反,规则越简化,医疗期管理越要算细账。医疗期从哪一天起算、如何累计、合同期满时医疗期是否真正届满、劳动合同又应续延至何时,任何一个环节的想当然,都会造成一次看似稳妥的终止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用工无小事,张先生这场官司的胜负手,不在什么高深理论,而在发病当天上午那被忽略的半天工作时间。正是这半天,为他争来了36万元,为这个一度困难重重的家庭,争来了一线生机。